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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关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哪些重点内容? | 阳光解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商视点 Author 文黎照 王璐

编者按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的核心管理工具,也是运用经济手段改善环境质量的前提,排污许可证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三十年,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为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改革,环境保护部于今年1月10日发布并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这是环境保护部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下称“《暂行规定》”)之后制定的第二份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文件,彰显出加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核心的环境监管新趋势。今天,阳光所环境业务部文黎照博士和王璐顾问根据多年环境法领域工作经验,为您解读《管理办法》中企业需要了解的五项重点制度和违证排污的主要情形及法律责任。

文/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    文黎照   王璐

一、排污许可证的前世今生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陆续开始试点排污许可证。国家环保总局(环保部前身)在1988年发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88]环水字第111号);1989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令1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和2008年曾先后两次起草“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但是最终均未出台。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是如何申领和发放,一直未有统一的依据,导致一直流于形式。据统计,全国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1],而许可证的形式五花八门,笔者曾见到过有排污许可证上的许可事项一栏中只记载“废气废水”四个大字。排污许可证形同虚设,以排污许可作为污染控制措施的初衷未能实现,未能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化解矛盾,遏制环境质量不断恶化的趋势,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下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而《管理办法》则是支持这次排污许可证改革的重要支撑法律文件。

二、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关注重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执行都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首先,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根据环保部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关注所在行业企业是否列入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以及申领时限;其次,提醒注意由环保部对排污中证的实施进行统一指导(已出台二十多份行业技术规范),全国各地的申领和发放都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进行;最后,具体的核发工作由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此外,还需关注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五项具体义务。

企业承诺

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这是取得排污许可的重要前提。《管理办法》设立了具有仪式感的承诺书,排污单位在首次申请或者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均需提交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在排污许可核发后,承诺书还将在信息平台上公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就需要公开承诺书。企业承诺书的公开为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用提供了基础。

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

不论多美丽的承诺,还是要通过日积月累、踏踏实实地行动,才能自证合法。因此,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以及执行报告等文件和记录必不可少。通过这些文件和记录,不仅可以自行判定是否达标,及时发现自身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帮助提高环境绩效,同时也在接受检查或者涉及纠纷诉讼时,留存依据。如何记录和报告呢?《管理办法》规定环保部负责制定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记录和报告的产生和管理实现标准化,从而实现纵向可追溯,横向可对比。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贯穿在排污单位申领、发放和执行全过程。比如提交申请材料时,就应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需要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要求排污单位在信息平台上提交并公开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并且在季度和月度执行报告中说明信息公开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环保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也将上传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以及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因此,通过主动和被动两种公开方式,能够更全面、立体地展示排污企业的环境绩效;同时能够引导和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排污企业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主动履行其承诺的意识。可以说,这五项具体制度规制了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标准,以期实现排污许可制度真正落地。

三、违证排污的主要情形和法律责任

由于排污许可证一直未对违反许可的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在《管理办法》发台前,除《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有笼统的关于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外,违反许可证的情形和处罚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该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对应的的罚则“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长期处于“睡眠状态”,这么多年来只有少数几个行政处罚案例中使用。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列举了违证排污的具体情形,包括超标或者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形。

违证排污可能受到的处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涉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同时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排污许可证武装上“法律的牙齿”,无证排污的责任和违证排污的责任都非常明确和具体。

总之,在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环保监管主要抓手的前提下,排污许可证将是企业合法排污的唯一身份证,前承环境影响评价,后启环境保护税,更衔接环境审计、排污权交易、总量制度、环境信用等,对企业的影响真的不一般!申领和执行排污许可证绝不只是EHS人员的职责,须由战略规划、采购、生产、EHS、财务等各部门共同合作才可完成。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作建议EHS管理人员不要自己扛,一定要将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性上报企业最高领导层,如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或者实际控制人,借助排污许可实现环境管理的精益化。

 [1]《中国排污许可》公众号,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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